本部分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
GB3883《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是關于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標準,由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第2
部分專用要求組成。GB3883《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的組成如下:
———GB3883.1《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GB3883.2《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2部分:螺絲刀和沖擊扳手的專用要求》
———GB3883.3《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砂輪機、拋光機和盤式砂光機的專用要求》
———GB3883.4《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2部分:非盤式砂光機和拋光機的專用要求》
———GB3883.5《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圓鋸的專用要求》
———GB3883.6《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2部分:電鉆和沖擊電鉆的專用要求》
———GB3883.7《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2部分:錘類工具的專用要求》
———GB3883.8《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2部分:電剪刀和電沖剪的專用要求》
———GB3883.9《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2部分:攻絲機的專用要求》
———GB3883.10《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電刨的專用要求》
———GB3883.11《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2部分:往復鋸(曲線鋸、刀鋸)的專用要求》
———GB3883.12《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2部分:混凝土振動器的專用要求》
———GB3883.13《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不易燃液體電噴槍的專用要求》
———GB3883.14《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鏈鋸的專用要求》
———GB3883.15《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修枝剪的專用要求》
———GB3883.16《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釘釘機的專用要求》
———GB3883.17《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木銑和修邊機的專用要求》
———GB3883.18《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石材切割機的專用要求》
———GB3883.19《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2部分:管道疏通機的專用要求》
———GB3883.20《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2部分:捆扎機的專用要求》
———GB3883.21《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2部分:帶鋸的專用要求》
———GB3883.22《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開槽機的專用要求》
本部分為GB3883的第2部分:電鉆和沖擊電鉆的專用要求。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部分代替GB3883.6—2007《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電鉆和沖擊電鉆的專用要求》,
與GB3883.6—2007比較,主要變化如下:
———在“標志和說明書”中,增加關于安全警告的內容(見8.12.1.1);
———在“組件”中,改換23.3;
———修改了附錄K、附錄L;
———對3.102、8.1、12.3、17.2、19.1、19.101、21.18、圖101進行編輯性修改。
本部分使用翻譯法等同采用IEC60745-2-1:2008(2.1版)《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2-1部分:電鉆和沖擊電鉆的專用要求》,與等同采用IEC60745-1:2006(4.0版)《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制定的GB3883.1—2008《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一起使用。
本部分中寫明“適用”的,表示GB3883.1—2008中的相應條文適用;本部分中寫明“改換”的,則應以本部分中的條文為準;本部分寫明“修改”的,表示GB3883.1—2008相應條文中的相關內容應以本部分修改后的內容為準,而該條文中其他內容仍適用;本部分寫明“增加”的,表示除了符合
GB3883.1—2008的相應條文外,還應符合本部分中所增加的條文。
本部分由中國電器工業協會提出。
本部分由全國電動工具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68)歸口。
本部分起草單位:上海電動工具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潘順芳、李邦協、李宏照、劉江。
本部分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3883.6—1985、GB3883.6—1991、GB3883.6—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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