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標準化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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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海南省市場監管局 更新時間:2023-08-24 評論: 0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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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31日,七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海南省標準化管理辦法(草案)》。2022年11月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7號公布《海南省
標準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經濟特區標準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舊《辦法》)同時廢止。現就《辦法》的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辦法》的背景和意義
  (一)保障國家法制統一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以下簡稱《標準化法》)于2017年修訂發布后,2012年出臺的舊《辦法》與上位法存在著不一致的問題:一是舊《辦法》規定的企業
標準備案制度已被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制度代替;二是舊《辦法》沒有規定團體標準和設區的市地方標準的法律地位,且標準范圍尚未涉及服務業和社會事業領域;三是對
標準實施、監督、信息反饋和評價的規定不完善,因此,迫切需要對舊《辦法》進行修訂。
  (二)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對標準化工作決策部署的需要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標準化工作。黨的十八屆二中全會將標準納入國家基礎性制度范疇,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政府要加強戰略、政策、規劃、
標準的制定與實施,2016年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國將積極實施標準化戰略。2021年10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以下簡稱《綱要》)描繪了我國
標準化事業的宏偉藍圖,對新時代標準化工作提出了新目標、新要求。為深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對標準化工作的決策部署,在《辦法》中增加了推動標準化與科技創新互動的激勵措施、增加了優化政府頒布
標準與市場自主制定標準二元結構的措施,增加了標準國際化和區域合作等方面的規定,更好地適應新時代推進標準化工作改革、加快實施標準化戰略的需要。
  (三)推進海南建設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的需要
  高標準決定高質量,海南建設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目標定位是對標世界最高水平的開放形態,做大流量經濟,打造國內國際雙循環的重要交匯點,在吸引全球要素、配置全球資源中發揮重要作用。根據推進海南建設自貿港的需要,在《辦法》中,增加了鼓勵參與
標準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實施企業標準“領跑者”制度、推行“海南標準”標識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創新舉措,以標準化助力海南自貿港深度參與資源流動、要素分配和經濟合作,拓展更多
標準化應用場景,推動海南產品和服務走向國際市場。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七章五十三條,分為總則、標準的制定、標準的實施、標準國際化與區域合作、監督管理與服務、法律責任以及附則。主要內容如下:
  (一)完善體制機制,明確標準化工作責任
  一是明確制定《辦法》的目的、依據、調整范圍以及標準化工作應貫徹的理念、遵循的原則(第一條至第三條)。二是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領導責任,要求建立
標準化協調機制,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加強先進標準體系建設,促進科技、產業、貿易等政策協同,開展標準化發展評價,將相關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等(第四條、第五條)。三是建立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負責的標準化工作管理體制,進一步厘清雙方職責分工(第六條、第七條)。四是規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動
標準化工作向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轉型,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標準化法律法規和重要標準的宣傳貫徹和培訓工作(第八條、第九條)。
  (二)規范標準制定,推動標準銜接轉化
  一是規范地方標準的制定。明確地方標準的制定主體、起草單位、制定程序等,建立重要地方標準優先立項、聽證制度(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二是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制定地方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該技術文件是指為處于技術發展過程中的標準化工作提供指南,供有關人員參考使用、不宜由標準引用的臨時性
標準化文件,為縣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了開展標準制定的工具(第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二款)。三是強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供給。支持社會團體、企業等根據生產經營等活動的需要制定
標準,鼓勵引導社會團體、企業將科技創新成果轉化為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第十六條)。四是推進標準銜接轉化。推動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轉化為國際標準、國家
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推進軍用標準和民用標準的銜接轉化(第十七條)。
  (三)推進標準實施,鼓勵標準創新
  一是對標準的效力、應用推廣、實施評估和復審等作出規定。鼓勵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制定政策、實施管理時應用地方標準、團體標準。支持認證機構根據地方
標準制定認證規則、開展認證活動(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二是嚴格社會團體、企業執行標準要求。建立團體標準、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規定企業應當公開其執行
標準的編號和名稱,并在產品或者產品說明書、包裝物、電商平臺信息頁面等進行標注(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三是明確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復審要求和復審周期(第二十八條)。四是建立
標準化創新制度。實施企業標準“領跑者”制度,推行“海南標準”標識制度,支持開展標準化試點示范活動,推動全社會運用標準化方式組織生產、經營、管理和服務(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
  (四)加強區域合作,推動標準國際化
  一是加強國際標準的采用與吸收。引導企業結合實際情況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鼓勵構建與國際接軌的先進標準體系,形成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
標準(第三十二條)。二是強化標準的國際宣傳與推廣。支持企業對外宣傳和推廣我國標準,開展“一帶一路”標準化合作與交流。鼓勵和支持本省制定的標準通過認證等方式獲得國際認可(第三十三條)。三是參與
標準的國際合作與交流。支持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與相關國際標準化組織對接,參與制定國際標準,推動國際標準化技術機構落戶海南(第三十四條)。四是開展區域
標準化合作,建立與泛珠三角區域等省市建立標準化協調合作機制(第三十五條)。
  (五)強化監管與服務,提升標準化治理效能。
  一是建立標準分類監督機制、舉報投訴制度、爭議協商解決機制和標準化工作考核制度(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二是促進
標準化服務業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定加快培育標準化服務機構,推進標準化服務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明確通過多種方式加強標準化人才培養(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三是明確
標準創新與激勵措施。鼓勵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健全促進科技成果、專利技術向標準轉化的工作機制;對創造顯著效益的標準創新成果納入科技獎勵范圍;明確企業為主起草的
標準可以作為認定該企業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參考;鼓勵將參與標準制定修訂情況納入個人職稱評聘指標或者條件,作為申報專業技術資格和工作考核的業績成果(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六)細化法律責任,保障標準相關方權益
  關于對標準化工作中相關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一是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十六條)。二是對擅自發布地方
標準、地方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專家組未按照規定的時限程序完成標準起草等工作、企業提供的產品服務不符合其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企業未按規定做好標準自我聲明公開或未落實執行
標準標識制度、標準化服務機構存在弄虛作假等多種情形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一條)。
  (七)關于附則
  關于《辦法》的附則,一是對地方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地方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和“領跑者”標準3個詞匯給出明確的定義(第五十二條)。二是對《辦法》的實施時間、舊《辦法》的廢止作出規定(第五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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