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本專用標準規定了在人類醫學實踐中用于放射治療目的的γ射束治療設備的安全要求,它包括由可編程電子系統PES(programmable electronic system)控制選擇和顯示操作參數的設備。Bb)本標準適用于使用密封放射源在正常治療距離(NTD)大于5cm處提供γ射束的設備,當設備在更近距離工作時,可能需要特殊的預防措施。Cc)本專用標準適用于:—在經授權人員或合格人員的監督下,由具有特殊醫療應用技能并按使用說明進行工作的操作人員使用的設備;—在預定周期內維修的設備;—由用戶進行常規檢驗的設備;—有特殊規定的臨床應用的設備,如:固定放射治療或移動束放射治療設備。Dd)根據型式試驗和現場檢驗各自要求,本專用標準適用于γ射束治療設備的制造和安裝。Ee)本專用標準僅規定了對設備的要求,對放射源的要求不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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